
合伙人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个税计算如下:合伙人个税应纳税额 =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 分配比例)-60000 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收入包含隶属合伙企业的所有收入,包括即咨询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也包括接受捐赠、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非营业收入。只要属于合伙企业的收入,都应当计入收入的范围。成本: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费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税金: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损失: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其他支出: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①、合伙人工资所得。合伙人工资不得在计算合伙企业个税前扣除。但合伙人依法缴纳的社保可以在计算个税前扣除。②、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的超过限额的广宣费、超过限额的业务招待费、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开支,合伙企业计算合伙人经营所得税时也不能扣除。合伙企业根据规模不同,会被要求按季度或月度预缴合伙人经营个人所得税。按季度缴纳的季末汇总缴纳,按月缴纳月底汇总。本月(或季)预缴税额=本月(或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月(或季)累计已预缴税额要交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第二条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